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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等人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15号 

牟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7********,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六枝特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月*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1年*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布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六枝特区*镇*村*四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韦某(绰号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乡*土村*组,现住晴隆县*乡*村*组。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尹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六枝特区*镇*村冶炼厂。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彝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组,六枝特区***,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绰号小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苏宁家电维修有限公司维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街道*路*号附*号,现住六枝特区*街道*旗路*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 彭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储存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鲁某某和韦某在交往中,韦某向鲁某某透露自己曾因贩卖枪支被判刑。2013年期间,鲁某某邀约牟某某,由鲁某某联系韦某,牟某某出钱,二人窜至晴隆县大田乡,以4000元钱的价格在韦某的手里买到一把仿六四式的手枪和一颗子弹。先是鲁某某保管枪支,一段时间后,鲁某某因外出务工,枪支被牟某某拿去保管。2015年期间,尹某某找牟某某买枪,牟某某以5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尹某某拿到枪后带至其位于六枝特区*镇*村的家中,被其嫂子彭某某发现,彭某某怕尹某某拿枪惹出事来,便将枪拿走,存放在其家中二楼的吊顶内便外出务工。直到2020年5月21日,尹某某带公安机关到彭某某家中,彭某某才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

牟某某以5000元价格卖枪给尹某某后,又获得一支金黄色的枪来防身,牟某某将枪藏于其位于六枝特区*镇司法所旁的租住屋内。罗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手底下的施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喻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枪借走,该枪又转手到杜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手里,他们都拿着这把枪去显摆,后转到郭某某手里后,郭某某将枪存放在六枝特区*老街家里面,后被其奶奶张某发现,张某怕郭某某拿枪出去惹出事来,便将该枪转藏于郭某某爷爷的坟头的墓碑后面,现枪已被找回,储存于六枝特区公安局。这两支枪于2020年5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 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6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枪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 彭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出售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没有配备、配置枪支资格,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2006年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2004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 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 彭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锋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鲁某某、韦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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