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牟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9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牟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袁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牟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向某某、袁某甲、王某某、牟某丙、袁某乙、牟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王某某、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25日,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10月,被害人何某某借用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利川碧桂园二期前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1月,被告人牟某甲邀约被告人牟某乙、刘某甲(另案处理),又通过上述二人邀约木栈社区四、五、六组的居民阻工,然后通过用大货车堵住工地大门、派人在工地轮流值守等方式阻止何某某进入碧桂园工地施工。其中被告人向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牟某丙、被告人牟某丁、被告人袁某乙以及刘某乙、黄某某、刘某丙、谭某某(另案处理)积极参加。何某某为了能正常进入工地施工,迫于无奈给四组人民币1万元、给五组人民币6万元、给六组人民币4.5万元,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利川碧桂园二期前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名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黄某某、谭某某、牟某戊、牟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5.阻工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向某某、王某某、袁某甲、牟某丙、牟某丁、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诈骗罪
2012年5月2日,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征收告知书》,木栈社区十二组纳入拟征土地范围。2017年2月,牟某戊(另案处理)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木栈社区十二组的房屋已经纳入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告知张某某其房屋将被征收了,叫张某某赶快对其房屋进行抢装,以骗取国家补偿款。随后,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牟某戊联系雷某甲(另案处理)的装修队对张某某的房屋进行抢装。向某某以出租的方式安装钛合金滑门,骗取国家装修补偿款47201.28元。
张某某收到了全部征地补偿款后,给了向某某人民币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利川市碧桂园建设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碧桂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换补偿测算明细表、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木栈社区证明、土地征收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牟某戊、雷某甲。雷显鑫、雷显文、刘玉平、李政等人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张某某卡号为6228482419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向某某、王某某、袁某甲、牟某丙、牟某丁、袁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万平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甲、牟某乙、向某某、王某某、袁某甲、牟某丙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被告人牟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木栈村六组72号家中,电话1597170****。
3.被告人袁某乙取保候审于利川市木栈村六组5号家中,电话1346974****。
4.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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