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组织卖淫、钟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钟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3月8日,于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牟某某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打算在南康租赁公寓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想请钟某某到其组织的卖淫场所做饭、打扫卫生,并帮忙雇请卖淫女,钟某某答应。9月28日,牟某某租下南康区**镇**区**公寓二楼。10月初开始,钟某某先后联系了卖淫女夏某某、余某某、袁某某等人到公寓住下,为牟某某联系来的嫖客提供卖淫服务,服务后被告人牟某某以微信二维码的方式或卖淫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嫖资,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以微信转账方式分成给对方。至10月24日15时,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到该处检查,扣押了用于卖淫的避孕套和按摩专用果冻若干,并当场将牟某某、钟某某传唤到案。经查实,该卖淫场所卖淫161次数,牟某某非法获利234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按摩专用果冻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收据、房屋出租协议、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等;3.证人夏某某、余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曾某阳、曾某祥、廖某某、许某某、赖某辉、赖某青、李某福的证言;4.被告人牟某某、钟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牟某某的刑事责任,钟某某为牟某某招募卖淫女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牟某某、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钟某某现羁押在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避孕套、按摩专用果冻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