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16日、同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6日、同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为了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非法利益,分别于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1日注册成立了方正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方正县**米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牟某某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为天津市天津锦创恒业商贸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司法鉴定: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2张,发票金额26,442,476.73元,税额3,437,523.27元,价税合计金额29,880,000.00元,获利金额180,786.69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方正县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移送相关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方正县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净入库查询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哈尔滨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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