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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区**栋**单元**室。曾因冒用他人汇票进行诈骗,于2014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至2月29日,在全国人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且医用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匮乏期间,在吉林市龙潭区**街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为骗取赌博资金,谎称能为他人代购医用口罩和额温枪,通过微信交流,支付宝转账预付货款的手段,骗取沈某某、郭某某、杜某某、郑某四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57,400.00元,并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3.被害人沈某某、郭某某、杜某某、郑某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平

王宇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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