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牟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1********,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社区**组**号**层。因涉嫌诈骗罪,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5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9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牟某甲明知其位于本市木栈村二组的房屋属于凤凰山安置小区征收范围将被征收,为了多获房屋拆迁补偿款,雇请牟某乙、李某某、谭某某等人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桑拿板、水晶灯、衣柜等项目的抢装。通过抢装,牟某甲共计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202378.17元。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牟某甲为多获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以给评估人员龚某某、余某某、段某某三人给好处费的方式,委托上述人员在房屋评估过程中提高房屋评估价格。通过余某某篡改房屋装修物品数量,虚增评估价格247738.47元,加上20%的奖励资金,牟某甲共计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297286.16元。
被告人牟某甲通过抢装和虚增共计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499664.33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牟某甲经利川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牟某甲主动退还赃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装修及构筑物评估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手写记录)、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初步结果、购买社保明细汇总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资料3组、银行交易明细4张、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都亭街道办事处关于切实做好重点项目推进和协调服务工作的通知、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利川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余某某、段某某、牟某乙、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谭某某、袁某某、郑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社区**组**号**层,联系电话:13469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