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县*镇*派出所,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县*镇*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在网上与被害人牛某某相识后,谎称自己在中铁七局上班,以与牛某某谈恋爱的名义实施诈骗。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驾车到**县看望牛某某女儿的过程中,牟某某以为牛某某换一条新项链为由,将牛某某价值人民币16124.00元(重47.01克)的黄金项链卖掉,卖得人民币13000元被牟某某骗走;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牟某某谎称与其合伙开传媒公司的合伙人要单干,需给合伙人拿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牟某某与牛某某确立关系后,曾给牛某某爷爷人民币500元现金,后微信转账返还牛某某人民币1050元。综上,被告人牟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5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同时,被告人牟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哂彤
检察官助理:闫陈美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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