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815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派出所**街**号,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2017年6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12月8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10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1019年9月6日、11月7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牟某某在朝阳区西安大路**室内,以能买到便宜苹果手机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000元、王某某10000元;之后又以能够帮李某某、王某某办理信用卡提额为借口盗刷李某某信用卡27600元、盗刷王某某信用卡3000元并以提额信用卡需要存钱和好处费的借口又骗取了李某某9000元、王某某1650元;2018年5月份牟某某以能够办理0首付购车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曹某甲14549元;2017年中旬被告人牟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要回被贷款公司收回的车好处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6000元(其中1500元是闫某某帮周某某垫付的);2016年牟某某又以能够买到0首付住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闫某某6400元;2018年1月份牟某某以能够帮被害人佟某某信用卡提额的名义盗刷了佟某某37950元。
综上,被告人牟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1599元,盗刷他人信用卡共计人民币68550元。赃款全部用于还债及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闫某某、周某某、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扬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3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