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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7********,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黑龙江省**公司法人。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对牟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孙某某与其丈夫赵某某分居,孙某某想离婚赵某某不同意。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牟某某(赵某某的外甥女)向孙某某承诺,其可以帮助孙某某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帮助孙某某把户口从内蒙古迁回沧州。2018年11月29日,牟某某以办理离婚及迁户口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孙某某索要钱款,孙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给牟某某52200元,后孙某某得知牟某某并未给自己办理离婚和户口,遂找牟某某理论此事并报案,案发后,牟某某将全部钱款返还孙某某,孙某某对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微信聊天截图、孙洪超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赵盼盼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从孙某某处骗得5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本刚

检察官助理:李贺佳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47555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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