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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6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4日被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均在万州,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万州区天城高速路口附近以5500元的价格贩卖4包氯胺酮(俗称K粉)和1包羟丁酸(俗称神仙水)给周某某,周某某将拿到的毒品全部交给田某某。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万州区上海大道293号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2包氯胺酮(俗称K粉)给田某某。随后,二人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田某某处查获2包共计净重1.894克的白色粉末状物体。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上述物质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海洛因、可卡因、MDMA、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8份),提讯证1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手机扣押于开州区公安局,2000元毒资已上缴开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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