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因涉嫌贷款诈骗罪,2019年12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牟某某伙同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通过淄博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办理购车贷款的方式,诈骗某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96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牟某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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