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组**号,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7月17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牟某某在固安县**洗浴中心与被害人高某某索要赌债,当日22时左右,牟某某安排谷某某和刘某某(二人已判刑)跟随高某某回到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谷某某、刘某某在高某某家中就餐,后在高某某妻子付某某劝其离开住所后,继续滞留被害人家中。2017年2月15日1时许,曹某某(已判刑)在牟某某的安排下,未经被害人及其家人同意,强行进入高某某家并滞留,期间以多次敲门的方式不让高某某休息,滋扰他人正常生活。2017年2月15日3时左右,高某某为躲赌债坠楼受伤,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安排谷某某、刘某某、曹某某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滞留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并进行滋扰,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牟某某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牟某某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凤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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