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初中,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平昌县公安局镇龙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受案后,派员到被告人牟某某居住的**木材加工厂进行搜查,在其卫生间顶棚搜到火药枪一支及少量火药等物,并予以扣押。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此火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军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合现住平昌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