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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8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6月1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管辖权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牟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枪、空心钢管等物品。之后使用切割机、焊机进行改装,制造出枪1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具备致伤力。

2019年8月6日,警察在万州区**镇**村找到牟某某,其主动将制造的枪支上交公安机关;2019年9月2日,牟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9】505号检验报告;

4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电话1829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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