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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二部刑诉〔2020〕19

被告人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号门市,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花园**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22日被合江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与刘某某(已死亡)原系夫妻,于2015年11月28日离婚。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帮助刘某某,以搞房地产工程缺周转资金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为手段,向何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44名群众借款约4232.16万元人民币,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利息、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放贷等。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98242****;

2.案卷十五册、散页九页、会计报告三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吸收金额统计表三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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