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8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和**乡**村**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牟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21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46号华人小院北门口路边,窃取被害人张某某的小牛牌TDR06Z型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190元。涉案的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牟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相同品牌及型号新车一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牟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牟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苗苗
2020年9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