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牟某甲,曾用名牟某乙,绰号牟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开发区**中学**平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先后在会宁县牟某甲经营的“**商务宾馆”、会宁县**镇**村**社牟某甲家中、会宁县**小区附近牟某甲自建二层楼等地点,多次组织魏某某、康某某、马某丙、曹某甲、南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曹某乙等人以扑克牌“推拖拉机”“押十点半”等方式赌博,牟某甲提供赌博场所、赌博用具、赌资,马某甲负责抽头、放账、记账。每场牟某甲提供赌资两、三万元不等,每放账一万元抽头一千元。每把赌注每人至少500元,牟某甲、马某甲从每把赌注中抽取十分之一。几次赌博后,曹某乙输8万余元、李某某输108000元、马某丙输28万左右、谭某某输60万元、南某某输47万元、曹某甲输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南某某、曹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5.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月娥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甲、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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