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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9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财保)。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牟某甲饮酒后驾驶渝D7****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大石村8组出发,经白大路到**路**摩托车维修店维修摩托车。当晚22时许,摩托车维修完毕后,牟某甲驾驶摩托车经沿河南路行驶至清潭村“垮垮”大桥路段时,撞上路边水泥桩,在事故中受伤昏迷。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时发现牟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在送医院救治的同时,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牟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万州区交通局和白羊镇政府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牟某乙、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渝东司鉴中心[2019]乙醇检字第126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42330****。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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