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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永久、刘在忠盗窃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牟永久,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在忠,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合谋,在通化市二道江区威龙市场附近扒窃小米MAX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合谋,在通化市二道江区威龙市场附近先后扒窃苹果7Plus手机一部、OPPO A5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合谋实施扒窃三次,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销赃后获利670元,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用于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扒窃三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永久曾因抢劫、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树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牟永久刘在忠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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