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泽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牟泽平多次在成都市高新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2019年4月16日11时许,牟泽平到高新区**小区,进入**栋**单元**号被害人许某某家中,将许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及一台佳能单反相机盗走。
2019年4月19日11时许,牟泽平到高新区**小区,进入**栋**单元**号被害人卢某某家中,将卢某某放于家中的项链、钻戒、手镯等首饰及一部金立手机、一只手表等物盗走。
2019年4月26日15时许,牟泽平到**小区,进入**栋**单元**号被害人万某某家中,将万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及美元、泰铢、港币等少量钱币盗走。同时还进入**栋**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放于房内的英镑、泰铢、越南盾、港币等少量钱币盗走。
牟泽平曾在高新区**小区,进入**栋**单元**号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将姚某某放在家中的戒指、耳环项链等首饰以及一部VIVO手机盗走。
经现场勘查,公安机关从**小区**栋**单元**号卧室二窗户窗框上采集到指纹,从**小区**栋**单元**号卧室现场提取到足迹,从**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卧室地面提取到鞋印,从**小区**栋**号现场地面提取到足迹。
经鉴定,采集的指纹、提取到的鞋印、足迹均与牟泽平的指纹、鞋底花纹比中;万某某被盗苹果电脑、游戏机、手机的价格合计为2527元;许某某被盗的相机、手机、平板电脑价格合计为4555元;卢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50元;姚某某被盗的VIVO手机价格为50元。
2019年4月27日,警察在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26号7号车棚内,挡获牟泽平时,现场查获部分被盗物品。部分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归案后,牟泽平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泽平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泽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
1.牟泽平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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