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95号
被告人牟荣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荣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牟荣飞爬窗进入晋江市**镇**村**公寓**楼**号房间,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房间衣柜黑色背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无法估价),并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当日,被告人牟荣飞在晋江市**镇江**村被抓获。案发后,追回被告人牟荣飞销赃所得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荣飞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荣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荣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荣飞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荣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荣飞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荣飞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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