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牟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湖北省利川市**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湖北省利川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俊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现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葡萄张。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2年4月16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辉、牟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俊伟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牟辉、牟某某伙同张某某(已起诉)、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实施诈骗,由被告人牟辉和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驾车携带共同出资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币种下同)至晋江市**镇安平开发区“东兴”玩具厂与被告人李俊伟会合,经被告人李俊伟介绍“六合彩”联系买家张某某(已起诉),后被告人牟辉将装有赌资的挎包交给被告人李俊伟清点,被告人李俊伟在被告人牟辉等人驾驶的车辆上清点赌资无误并告知张某某,张某某表示接受被告人牟辉等人的投注,并向“六合彩”上线庄家投注75150元。清点完赌资后,被告人李俊伟将挎包交还给被告人牟辉,被告人牟辉用一把小铜锁将挎包锁上。后被告人牟辉等人在下车准备前往被告人李俊伟宿舍等待开奖时,趁被告人李俊伟不注意,用事先准备装有票据的挎包(与装现金的挎包同款)替代装有现金的挎包,欲用于充当赌资,并带着掉包后的挎包和被告人李俊伟一同在其宿舍内等待“六合彩”开奖。“六合彩”开奖后,张某某扣除上述投注金额后,通过微信扫码、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牟辉、牟某某和张某某等人支付“六合彩”中奖后的奖金及抽水共57537元,后该伙人离开。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俊伟介绍费2990元。2.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牟辉指使被告人牟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携带共同出资的现金9万元,以上述相同的手段向张某某投注“六合彩”91830元,后将装有现金挎包掉包成装有票据的挎包。因当天投注未中奖,被告人牟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并留下装有票据的挎包用于充当赌资。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牟辉在湖北省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城隍村五组34号门前被利川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牟某某在福建省永安市“悦来”商务公寓123号房间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俊伟向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并当场扣押装有票据的挎包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挎包(装有票据)一个,vivo牌手机、苹果牌iPhoneXR型手机各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六合彩”下注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辉、牟某某、李俊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互相辨认的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李俊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牟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伟伙同他人以“六合彩”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辉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俊伟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报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牟辉、牟某某、李俊伟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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