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牟连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连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牟连某到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京东便利店,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店内玻璃柜台上的iPhone8手机盗走,后以400元价格销赃。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牟连某到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百联购物中心二楼星计划国际少儿超模学院,将被害人王某乙教室台阶上的iPhone11 Pro手机盗走,后以1200元价格销赃给收售二手手机的李某某。
被告人牟连某将所得赃款用于生活开销及归还欠款。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8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盗iPhone11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7786元。
被盗的iPhone11 Pro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牟连某在南岸区协信星光时代广场传奇网吧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牟连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视频截图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钇
附:
1.被告人牟连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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