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牟金全,男,1985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乡**村(以上均系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该局逮捕。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金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牟金全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顶楼出租房,进入进入苏某某、孙某甲等人家中,趁二人熟睡,盗窃苏某某OPPO手机一部,孙某甲vivoX9(4+64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X9手机价值974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牟金全窜至仁和区弯腰树幼儿园对面(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号),进入王某某家中,趁王某某及家人熟睡,盗窃王某某RedmiNote7Pro(6+128G)手机一部,现金40余元。经鉴定,被盗RedmiNote7Pro(6+128G)手机价值1352元。
3.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牟金全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房**楼**镇**组**号**栋**单元**楼**号),利用孙某乙遗留的门上的钥匙,进入孙某乙家中,趁其熟睡,盗窃OPPOR11手机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灰色双肩背包一个(内有衣物),黑色挎包一个(内有40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OPPOR11手机价值991元。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牟金全窜至攀枝花市东区**村**组**号,进入冯某某家中,在床上枕头边盗窃一个腰包、腰包内有人民币现金4200余元及一部老年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牟金全供述;被害人苏某某、孙某甲、王某某、孙某乙、冯某某陈述;证人沙某某、牟金全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金全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金全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寒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牟金全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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