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家属楼**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02时29分许,被告人特某某酒后驾驶蒙D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场路由北向南直行行驶至与松山大街交叉路口北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蒙DY****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发生致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4月21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9.1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322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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