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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特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8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84********,蒙古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H**号轩逸牌蓝色小型轿车由乌拉盖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被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4mg/l00ml。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出具的理化鉴定文书,送捡的特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 为161.8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特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438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所居住处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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