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号,农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9时03分许,特某某驾驶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甘旗卡镇巴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商银行东门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大某某撞倒,致使大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将肇事车辆藏匿到家家福小区院内后步行返回事故现场,民警在现场将其抓获。2019年5月20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9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5月28日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198号),认定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大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公交认字[2019]第198号)等书证;
2. 证人希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大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特某某供述;
5. 现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018号检验意见书;
7.特某某采血、醉酒驾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特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特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至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特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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