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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特某某盗伐林木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31984********,藏族,文盲,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红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特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和在无任何砍伐手续情况下,在红原县色地镇让里村柯河“索甲”林区盗伐1棵林木,经鉴定被告人所盗伐的林木树种为云杉,盗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数量为8.91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等;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护林员日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书:红原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任何砍伐手续,擅自砍伐国有林木1株,活立木蓄积数量为8.91m³,属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红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强

检察官助理:仁兴旺姆

2021年1月3日

                                      (院印)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起诉书八份。

3.油锯1台、斧头1把、铁锤1把、铁尖2个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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