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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特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96********,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特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1日傍晚,经索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卓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川U****2的红色铃木牌小轿车,与被告人特某某、索某某、泽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从四川省若尔盖县城出发前往甘肃省碌曲县。在行驶途中,四人商议在碌曲县城盗窃汽车,当四人到达碌曲县城之后开始在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2015年11月22日凌晨1时左右,四人到达碌曲县步行街南口处,索某某和泽某某二人下车伺机盗窃车辆,卓某某和被告人特某某二人开车至碌曲县花格村变电所对面小广场路边,放风等候,当泽某某和索某某二人将停在碌曲县步行街北口的车牌号为甘A****1轻型普通货车盗窃到手后,四人在碌曲县花格村变电所对面小广场汇合。之后卓某某和被告人特某某驾驶川U****2号汽车,在前面查看有无警察,泽某某与索某某驾驶被盗车辆在后面跟随,直到四川省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村后,四人将被盗车辆藏匿在卓某某家中。2015年11月27日碌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从卓某某妻子仁某某处将被盗车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叠曲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特某某在本次盗窃前后多次参与盗窃,虽已被执行刑罚,但其主观恶性较大;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丽

检察官助理:杨云草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特某某现羁押于合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车牌号为川U****2的红色铃木牌小轿车车钥匙一把(车辆目前停在碌曲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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