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无身份证号(无户籍人员),蒙古族,无文化,无职业,被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特某某系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嘎查居民,因没有钱花遂产生通过微信群发送虚假信息来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特某某多次使用白某甲和白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微信在微信群里发送信息,谎称其有牛和捆草可以出售,向被害人收取定金后立即将被害人微信拉入黑名单,共计诈骗11500元。
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捆草信息,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信任,石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捆草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石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
2、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牛信息,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赵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赵某某微信拉黑。
3、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牛信息,骗取被害人色某某信任,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色某某微信拉黑。
4、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牛信息,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信任,董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董某某微信拉黑。
5、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牛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王某甲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5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王某甲微信拉黑。
6、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捆草信息,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信任,魏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500元钱作为购买捆草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魏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
7、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捆草信息,骗取被害人松某某信任,松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捆草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松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
8、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卖牛的信息,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王某乙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5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王某乙拉黑。
9、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卖牛信息,骗取被害人恩某某信任,恩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2000元钱作为购买牛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恩某某微信拉黑。
10、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特某某通过向微信群发布的卖捆草信息,骗取被害人那某某信任,那某某用微信向特某某转账1000元钱作为购买捆草的定金,随后特某某将那某某微信拉入黑名单。
案发后,被告人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蓝色华为honor品牌手机和一部红色VIVO品牌手机;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拘留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10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3.证人包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证言;
4.被害人色某某、王某乙、恩某某、那某某等十人的陈述;
5.被告人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被告人特某某微信主体信息、手机信息、卖牛和草的照片及视频、转账记录等的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鸿鹄
检察官助理:斯琴塔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特某某现被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