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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伙同谢某甲(已判刑),从上家梁某某处取得“长江”赌博网站代理帐号后,以发展下级代理获取网站退水利润方式牟利,后由谢某某发展了谢某乙(已判刑)为下线代理,代理帐号为as774,向赌博人员接受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代理帐号as774统计共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共97512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7年8月至9月间,明知梁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是网上赌博网站“长江”的代理人,仍协助两人进行相关赌博活动的款项交收,被告人余某某利用个人的农商银行卡(帐号:62243988008******)协助梁某某与王某某交收赌博款项金额共计人民币349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梁某谢某甲、谢某乙、王某平等人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电子数据;

6.书证和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裕房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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