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以通过微信约好贩卖毒品、收取毒资和告知毒品藏放点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约好交易毒品后,携带毒品1小包,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奶茶店,用卫生纸将毒品包好后,以“埋地雷”的方式,将毒品放置在该奶茶店厕所内的垃圾篓下,并告知刘某进行贩卖毒品时被查获,当场缴获毒品1小包(经称量,净重为0.47克,经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刘某的证言;
4.缴获的毒品;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7.视频监控录像;
8.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裕房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