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宫后园路段时,与叶某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后普宁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查处。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资料、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影像科DR检查报告、谅解书。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叶某娥的陈述。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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