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犯罪嫌疑人林某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途经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光草洋村宫后园路段时,与叶某娥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经他人报警,后普宁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查处。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资料、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影像科DR检查报告、谅解书。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叶某娥的陈述。4、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某某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