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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犹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8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0月17日被原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9时左右,被告人犹某某驾驶超限重型自卸货车(渝D*****)从郭扶镇出发沿珠滩大桥往綦江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篆塘镇珠滩溪农庄弯道,越过公路中心单黄线超车时,发现相对方向许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渝D*****)后仍强行超车,许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被其同向由徐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渝B*****)追尾相撞,致普通两轮摩托车倒地,驾驶员徐某某被犹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经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犹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犹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9年6月8日犹某某向死者徐某某家属预付人民币40000元;经民事诉讼,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向死者徐某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4716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超限运输处理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条、保险单、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许某某、欧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犹某某的供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綦公鉴(病理)[2019]0025号)、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030号)、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字第1031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犹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犹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308****;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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