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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某、张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汉族,小学毕业,三门峡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8月2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0********,汉族,初中毕业,三门峡市**公司合伙人,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被告人狄某某成立三门峡市**公司,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张某甲共同经营该公司,住所地为三门峡市**镇**村(**路**排**号)。被告人狄某某、张某甲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该公司29名员工工资共计95630.5元。2013年12月,狄某某、张某甲逃匿到外地。2013年12月2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三门峡市**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之后被告人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9年8月27日,狄某某在汝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尤某某、张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申请材料、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张某甲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责任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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