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2017年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狄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经开区**镇**村路,该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超市门前时,撞翻停在路边谢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狄某某驾驶该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到达现场后联系医务人员对狄某某提取血样。经鉴定,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60.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系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单、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认定书、户籍信息、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狄家村委会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6.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娜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5507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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