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二期**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对其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6时许,在洮南市**东路,被告人狄某某驾驶银灰色现代轿车(吉G*****)看到其前女友张某某坐进了赵某某驾驶的银灰色捷达车(吉 G*****)车里,无故驾驶车辆刮蹭在赵某某车辆左侧并停车,下车后绕到赵某某车辆右侧用拳头敲击副驾驶车窗,赵某某在车内将车门锁住。狄某某回到车内驾驶车辆开到赵某某车辆前方十余米,倒车撞击赵某某捷达轿车车前部,连续撞击三次,导致赵某某车辆毁坏严重。在撞击赵某某车辆同时,将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安凌轩轿车和捷达轿车车辆左侧尾部刮伤。狄某某下车后继续殴打赵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赵某某被毁坏捷达车辆部件价值人民币5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2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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