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2号

被告人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蚌埠市蚌山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同年9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到本市中荣街裕华大厦下的徽商银行,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银行大厅椅子后靠背上的挎包内红色长条型女式钱包盗走,内有3500元人民币,5张一美元,5张银行卡。被告人狄某某将3500元人民币和5张一美元从钱包拿出后,将钱包和钱包内银行卡扔进垃圾洞。被告人狄某某将其中900元人民币用于日常花销,其余2600元人民币存入银行,5张一美元被换成25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亲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徽商银行存折、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葛静

2014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