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县**镇**村**队**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塘**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狄某某在网上认识被害人肖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获知肖某某微信和QQ账户的登录密码、转账密码后,狄某某将肖某某微信及QQ账户中共计人民币6000元盗走。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狄某某登陆到肖某某微信账户,将人民币2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
2.2019年9月11日,狄某某再次登陆到肖某某的QQ账户,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4000元转入自己QQ账户。
案发后,狄某某家属已赔偿肖某某人民币7010元,并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 李秋怡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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