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526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镇**村**号,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街平房。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将党某某停放在和林格尔县医院西门台阶下的白色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价值2784元。被盗车辆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狄某某将陈某某停放在和林格尔县医院西门台阶下的白色绿源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盗走。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价值2652元。被盗车辆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寅生
检察官助理:乔文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手续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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