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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狄某某,195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汉族文盲,家政,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狄某某先后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鲜花店旁、江阴市璜土镇**山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各种盆栽绿植7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鲜花店旁,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椰子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

2.2019年8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鲜花店旁,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椰子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元。

3.2019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花店旁,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绿宝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元。

4.2019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花店旁,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富贵子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元。

5.2019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江阴市璜土镇**山庄**幢院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铁树盆栽1盆、榕树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元。

6.2019年10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小区**幢**花店旁,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富贵子盆栽1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元。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068533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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