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傍晚,因邻里纠纷,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交口附近经营**玻璃店的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同王某甲(已判刑)及其儿子王某乙(已判刑)发生矛盾,双方互不相让。王某甲及家人即电话喊其大儿子王某丙(已判刑)前来,并准备工具。狄某某则邀约被告人狄某某以及郑某某(已判刑)前来,狄某某邀约其朋友鲍某某前来,后鲍某某因与王某乙相识而离开。郑某某带其朋友张某丙(已判刑)一同携带铁棍来到**玻璃店。王某丙赶到现场后,到**玻璃店挑衅,双方随即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狄某某对王某甲等人拳打脚踢,郑某某、狄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木棍、铁锹等工具互殴,造成王某甲、郑某某等多人受伤。合肥市公安局大杨派出所民警接警赶至,将狄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处理,郑某某则自行到医院接受治疗。
经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乙等人赔偿王某甲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王某甲的谅解。
2019年12月31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将被告人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讯问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被告人狄某某的笔录;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受他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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