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34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先河地产工作,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狄某某于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信息欲倒卖口罩。被害人尤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委托朋友黄某某欲购买口罩2万只,后黄某某又委托张某某购买,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狄某某发布的口罩信息后,联系被告人狄某某。被告人狄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向张某某谎称有单价2.95元和3元两种规格的口罩并承诺可以立即发货,以支付货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9500元。
被告人狄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尤某某人民币59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区**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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