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狄某甲、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涡阳县人,捕前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2008年11月1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涡阳县人,捕前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2001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20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伙同狄某乙(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驾驶盗窃的两辆五菱牌面包车行驶至保定市北二环与乐凯北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将车辆停放在便道上后步行进入**小区工地一期一号楼地下二层北侧车库,盗窃车库内一号电业配电室、一号物业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工人施工库房、一号楼地下二层车库北侧顶上电缆桥架内不同型号电缆约500米。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6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