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校车服务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小区,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狄某甲与中川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伪造其长子狄某乙与陈某某、次子狄某丙与徐某某的结婚证,共骗取中川镇政府安置房160㎡,2016年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批复**安置房单价3271元每平米,骗取安置房的价值为523360元。商业经营场所奖励24万元(未遂)。被告人狄某甲老房子的160㎡,按照730元每平米给予补偿,价值为116800元。被告人实际诈骗的安置房价值为406560元。2019年8月6日,经相关部门催促后被告人狄某甲向中川镇人民政府退赔了诈骗所得的160㎡安置房以及不足部分的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冒结婚证的方式,骗取安置房160平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育智
2020年8月13日
附:1.案卷材料壹册。
2.被告人狄某甲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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