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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永东合同诈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狄永东,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甘肃**房地产有限公司甘谷项目部原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甘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永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狄永东,为筹款网络赌博,私自催收公司客户王某某、尉某甲、尉某乙、马某某、潘某某五人交纳房产证代办费,后在具体办理这五人房产证代办费的过程中,狄永东不仅隐瞒了其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无权收取客户资金的事实,还为取得客户的信任,使用伪造的收据收取了商户王某某、尉某甲、尉某乙、马某某、潘某某五人共计106057元的房产证代办费。在该款转入狄永东私人账户后,于2020年3月24日以网络赌博的形式全部将其挥霍,至今未归还。

2.2020年3月24日,被害人艾某某找到被告人狄永东,洽淡购买商铺事宜。后狄永东将双方洽谈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公司领导明确告知艾某某准备购买的商铺目前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在该商铺尚未与抵押银行解押之前不能销售的情况下,正在因网络赌博输光财物犯愁的被告人狄永东意图再次筹款网络赌博。为此,狄永东刻意隐瞒了该商铺因抵押不能出售的事实,未经公司许可,利用手中空白的购房合同,私自和艾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尚都百汇购物中心商铺返租合同》。受骗的被害人艾某某因此在没有甘肃**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上签字并按了手印。为了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狄永东借用了朋友程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谎称是公司的财务账户,要求被害人艾某某将50万元的购房款汇到程某某的该账户内。2020年3月27日,艾某某交纳的50万元购房款转入程某某的建行账户后,狄永东安排程某某分别给其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各转入50000元,后又将其中的399000元通过转账的方式汇到其个人于当天新办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中,剩余的1000元其又以归还程某某债务的名义让程某某留用,后狄永东将转入其私人账户的499000元全部通过网络赌博挥霍了,至今未归还。

2020年4月1日,输光了财物的被告人狄永东主动找到公司领导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领导安排工作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后在公司等待,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狄永东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客户的房产证代办费1060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永东随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艾某某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永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可

  检察官助理:颉海龙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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