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狄永兵,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小区**楼**室。被告人狄永兵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赌博,于2010年5月2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1月30日、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1月20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12月3日被撤销缓刑,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永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狄永兵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赵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先后在位于响水县**镇**村王某甲家、王某乙家、**居委会汪某甲家、丁某某家、**居委会汪某乙家、**镇**村王某丙家、朱某某经营的响水县城**等地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供周某某、汪某丙等20余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19场,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约10000元(币种下同)。2020年5月11日被民警现场查获。
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狄永兵手机3部、对讲机2部;被告人狄永兵、王某甲、赵某某、汪某甲、王某丙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2100元、3000元、100元、400元,暂存于响水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狄永兵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狄永兵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永兵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狄永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华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狄永兵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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