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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狄谋谋、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务工,无前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5日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狄某某、鲍某某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民生胡同东头处斗地主,期间王某某和狄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即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狄某某致王某某头部及脚踝受伤,王某某致狄某某耳膜穿孔,经鉴定二人受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2019年1016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家属院。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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