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公诉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小区,务工,无前科。2018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5日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狄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0日下午6时许,王某某、狄某某、鲍某某三人在衡水市桃城区民生胡同东头处斗地主,期间王某某和狄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即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狄某某致王某某头部及脚踝受伤,王某某致狄某某耳膜穿孔,经鉴定二人受伤程度均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狄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家属院。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
2.检察卷一册、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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