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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玄某某男,199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1********,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广州**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五常市******屯,现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年5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0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进新乐路西18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玄某某的供述;2.检验、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书证;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玄某某判处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067****(保证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372541****)。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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