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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玄某某故意伤害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9年10月4日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 日19时许,被告人玄某某在五常市拉林满族镇**村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男,51岁)发生争执,后用木板和拖布杆将赵某某打伤,赵某某经法医鉴定为右侧股骨干骨折,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玄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 证人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玄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玄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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